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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严格快递业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部署,结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实际,现就严格快递业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邮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经营性自建房用于快递业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结果载明为自建房的,也应一并提交由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同时提交该专业鉴定机构能够在相应地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资质凭证。地方政府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用于快递业处理场所的不动产,其登记用途不得为住宅、办公等。

四、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实地核查,应在快递业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所在房屋现场核验场地使用说明材料及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五、上述要求适用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分支机构备案、变更。

六、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涉及场所审核工作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转自国家邮政管理局

(本期编辑:企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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